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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补贴办法已执行 年前淘汰多补10%

《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政府将给予相应补贴,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执行。根据《办法》规定,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政府将给予相应补贴,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货车。“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值得提醒的是,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以及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划定。如2006年及以后登记的重型货车,淘汰补贴标准为1.8万元;2004-2005年登记的中型货车,补贴标准为1.1万元。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补贴标准的110%执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补贴标准的90%执行;2015年,按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以后年度不再补贴。

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西部隆起带省级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其他地区省级负担40%,市县财政负担60%。省级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定期清算”办法。同时,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因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承担。

《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考核奖励办法》亦同日出台。省财政在足额落实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再安排3亿元,建立考核奖励制度,鼓励各市加快工作进程。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四个时段,依据各市黄标车实际提前淘汰数量、补贴金额、淘汰进度三项指标,对各市进行考核奖励,奖金总额分别为4000万元、8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合计3亿元。同时,《奖励办法》规定,第一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10%的、第二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25%的、第三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40%的,以及第四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60%的,均不能获得奖金。

新近问世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拟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高速公路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的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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