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淘汰黄标车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等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我市淘汰黄标车工作分两年完成:2014年底前淘汰全市40%的黄标车(11526辆),2015年底前淘汰全市全部黄标车(17288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自2014年9月1日起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莒县城市建成区、五莲城市建成区和高速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2016年1月1日起,全市禁行黄标车。
二、加大黄标车限行区域执法力度。对黄标车驶入限行区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有关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记3分处理。对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0条的有关规定,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罚款。对于机动车存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处2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维修。对于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规定,一律予以收缴,并处500元罚款。 三、提前淘汰公有在册黄标车。市直、区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在2014年10月1日前,率先全部淘汰公有在册黄标车。莒县、五莲县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在2014年11月底前淘汰公有在册黄标车。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对非公单位和个人黄标车提前淘汰给予补贴。其中,第一时段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具体补贴标准附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按照省政府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日照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一时段 (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6年及以后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62 1.35 1.17 0.9 0.72 中型载货车 1.17 0.9 0.72 0.54 0.45 轻型载货车 0.81 0.63 0.45 0.36 0.27 微型载货车 0.54 0.36 0.27 0.18 0.18 大型载客车 1.62 1.35 1.17 0.9 0.72 中型载客车 0.99 0.81 0.63 0.45 0.36 小型载客车 0.63 0.54 0.45 0.36 0.27 微型载客车 0.54 0.45 0.36 0.27 0.18 附件2 日照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二时段 (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6年及以后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44 1.2 1.04 0.8 0.64 中型载货车 1.04 0.8 0.64 0.48 0.4 轻型载货车 0.72 0.56 0.4 0.32 0.24 微型载货车 0.48 0.32 0.24 0.16 0.16 大型载客车 1.44 1.2 1.04 0.8 0.64 中型载客车 0.88 0.72 0.56 0.4 0.32 小型载客车 0.56 0.48 0.4 0.32 0.24 微型载客车 0.48 0.4 0.32 0.24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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