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笔记
商用车行业发展进程中一些政策法规标准探析

2012-06-05

关键字:

阅读:2091
今年陆续出台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入《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作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深化,同样亦对商用车行业有着深远影响。

研究政策寻找对策

政策的出台和变化无疑是市场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企业一直在密切关注着政策的变化,并时刻调整策略以保持与其的一致性。目前商用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仍是以治超治限为核心、以去年4月出台的GBI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为基础,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等政策都是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非常关心,并努力研究的。同时这也是企业制定产品策略、营销策略等的基础。

《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2005年5月由交通部发布,首批推荐车型主要包括集装箱运输车。厢式车、煤炭运输车和散装水泥运输车。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可分批增加其他推荐车型。其中,对推荐车型列出了以下条件:

1.列入产品《公告》并通过3C认证。

2.符合GBl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8565-2001《运营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入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T6420-200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符合“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基本要求”的规定。

规则的内容如果说得更具体一些,大致是:对厢式汽车(半挂车)的货厢长度作了新的规定,推荐的是骨架式集装箱车而不是平板式集装箱车;明确提出煤炭运输车辆推荐车型的基本要求;限定汽车列车的总质量及半挂车的整备质量或规定质量利用系数,推荐车型要求车辆配备ABS制动系统等。另外,交通部还规定了对推荐车型的一些优惠政策。

作为汽车生产企业,一定要认真研究政府部门出台政策目的和合理性,可操作性如何,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市场变化趋势,自己的企业在这样的变化趋势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等等。

而对于政府,在现阶段的中国汽车市场中,由于货车用户更普遍地是个体经营者或民营企业,他们对车辆使用或者经营中的经济性非常关注。那么,要使推荐车型顺利进入市场,政府就应针对公路货运的现状而设计某些具体的措施鼓励用户使用推荐车型的政策,例如适当减少推荐车型的过路过桥费用等。这样,政策出台后就会在货运经营者中快速传播,使货运市场适用车型的大规模转移。

公路的货运或客运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主要规定,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必须达到:

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规定: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司机不得连续驾驶4个小时以上。

《规定》明确要求,驾驶员除必须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外,年龄还不得超过60周岁,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货运站须将超限、超载车堵截在站内,一旦货运站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客车的技术要求、类型等级和数量、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客运路线及站点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于2005年4月13日交通部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指定。《规定》说,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发布,6月1日起施行。

治理超载任重道远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2005年3月2日,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8部委联合发出。其提出的工作目标是:到2005年底,全国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左右,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是今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虽然从2004年6月20日八部委联合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当前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

环保、安全是主题

今年关于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规、标准,亦很丰富。

200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推出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研究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的具体措施,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等。

“5项机动车排放新标准”——2005年4月27日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5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其中与商用车有关的是GBl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收集法)》GB16169-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轻型汽车、V号排放标准分别从2007年7月1日、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该通知。通知指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方可从事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关于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于2005年3月17日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确保在用车达标。加强对机动车报废、回收和处置的监管。努力提高机动车的回收率,促进机动车回收部件的再利用;2005年1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重型汽车极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特对重型汽车极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的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提出要求(共9项),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用于指导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及控制,并作为重型汽车及其发动机型式核准的必备技术文件。相关辅助政策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5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7月1日开始执行。通知说,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的有关税收,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一条龙的管理办法,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由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8月1日起施行。对机动车的维修经营、经营许可、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为何选择这个时机出台,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原来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个部门文件,必须按照新的法律要求进行调整。第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款的细化。道路运输条例对维修经营有特殊的要求,对汽修企业的经营行为、许可、管理、人员要求和设施设备,都有专门的原则性的要求,这些要求必须细化。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于不久前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发放贷款资格、贷款人范围、车贷首付比例、二手车贷款等关键问题上,与1998年的老版本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针对贷款对象的资质、条件进行修改,与车贷产品无多大关系。主要表现在:银行不再一家独揽。《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资格成为贷款人。这一条例打破了过去只有国有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汽车贷款业务的限制。其中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多指各大汽车金融公司。该条例为新近获准经营汽车信贷的几家汽车金融公司开了绿灯,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业对国际开放迈出了新步伐。而对于贷款申请人来说,则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毕竟,引入更多的竞争者,从产品多元化、服务等方面都会有所提高。但二手车首付门槛抬高。《办法》中规定,二手车贷款中,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二手车因其不确定、不可控制的质量、使用年限等问题,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诸多隐患,加以限制可以保障贷款人的权益。细分类型发放贷款。《办法》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这是首次根据汽车的使用类型,进行细分贷款发放额度。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发出该通知。

危险品的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于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2005年8月1日施行。其是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的。规定中,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品。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于2005年5月25日由公安部发出。其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办法规定: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路运输时,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为不超过90km/h,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60km/h。

而去年底,交通部发布了2项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均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政策、法规、标准都在不断制订和完善中,而接下来如何执行将是关键所在。

分享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