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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庙南综合检查站位于河北省与北京市交界处,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路政大队派驻执法人员,与公安、交管等6家单位在此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据通州公路分局路政大队大队长梁宇介绍,多年来,通州的治超采取固定、流动两种方式,固定治超检查站多采用联合执法。
通州的两种治超方式,是我国绝大多数地区超限超载治理模式的一个缩影。近日,我国延续多年的传统治超模式迎来了新的转变契机。从7月底以来,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相继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修订稿)也即将发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治超模式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新标准、新法规将引领全国治超工作迈入新的时期,困扰科学治超、长效治超的一系列难题有望逐步解决。
溯源 经济转轨期双超凸显
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公路超限超载现象并不多见。上世纪90年代是一道分水岭,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快速发展的经济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密集的交通运输加以保障。然而,货运市场开放了,管理制度却未同步跟进。当时,我国的综合运输发展缓慢,运输结构不尽合理,一些地区大量的煤炭、矿石等高密度、低附加值物资主要依靠公路来运输。在这种情况下,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日渐突出。
除此之外,超限超载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利益驱动。有些车主为增加收入,希望多拉货;部分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为扩大市场份额,会根据用户需要违法生产或改装车辆;有些货源企业为促销保销,也很少履行对货物装载情况的监管职责。
目前,我国营运货车有1500多万辆,运力过剩,导致局部地区的部分运输经营户通过竞相压价来承揽货源,再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造成了“超限超载—压价竞争—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
超限超载,破坏的不仅是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还有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信息所信息工程室主任马永庆告诉记者,据测算,车辆超限超载30%,公路养护费用就要增加200%;车主和驾驶员超限超载每盈利1元,就会造成公路损坏损失300元。
按照国际公认的轴载换算方法,超限100%的货车作用1次对公路路面的破坏,相当于标准轴载作用16次产生的破坏,严重影响了路面寿命。全国公路因此每年平均压垮桥梁4.5座,因超限超载增加的公路基础设施养护维修投入每年平均超过300亿元。
严重超限超载,对运输车辆自身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在专题报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程关键技术研究(车辆部分)》中,针对超限超载给车辆性能及驾驶员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详细阐述。
该院高工董金松告诉记者,超限超载会使车辆使用寿命、制动性能和动力性下降,降低车辆的综合性能,威胁行车安全。超限超载还会导致车辆加速性能明显降低,加上车体大,极易影响后车通行,造成交通阻塞,大大降低了公路的通行效率。
治理 从独立作战到联动长效
据统计,目前我国公路货运车辆占机动车总数的8%左右,但因货车超限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约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8%左右。2004年年初,全国80%以上的货运车辆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约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违法超限超载有关。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多年来,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我国的公路治超工作一直在探索中砥砺前行。
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据此,各地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开始了治理超限工作。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亦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从而,将治超工作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固化。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原交通部颁布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据此开展了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与此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开展超载专项整治。
但由于相关部门各自单独作战,制度也不够健全完善,所以2004年之前的治超工作整体成效并不理想,超限超载问题不断出现反弹和蔓延。
记者了解到,全国统一的治超行动开始于2004年。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2004年4月,原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成立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省(区、市)也相应成了治超工作领导机构,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范围。
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治超的法规和政策依据。据此,各地结合工作实践,分别以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治超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为推进依法治超、长效治超奠定了法律基础。
经过三年集中治理、三年构建长效机制,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的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完善形成了以山西省等为代表的治超管理新模式。
“十二五”期,全国治超工作转入长效治理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深入推进治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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