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要求,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之日起,通知企业限期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并对企业安全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将此安全检查情况作为审批企业申请客运业务的重要参考。 事故责任认定后,企业应在3天内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死亡1~2人),将按死亡率对企业规定7至40天的整改期限。而对较大事故(死亡3~9人),也将按死亡率规定15天至80天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管理部门对事故企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督促检查,直至复查合格,将此安全检查情况作为审批企业申请客运业务的重要参考。而对重大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责任追究按照上级部门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有关意见执行。
《制度》还要求,各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事故统计数据。发生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等情况,将在公路客运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追究按上述整改期限两倍追究,并在企业年终安全考核时扣除相应的分数。
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9日。
(一)信函: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安全技术管理科,邮编:510405;
(二)电话:86010140;
(三)传真:86010139;
(四)邮箱:zhangzh@gzy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