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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14时50分,晋济高速晋城隧道内一辆拉煤车和一辆载有液态甲醇燃料车发生追尾,导致起火和爆炸。13日上午,国务院晋济高速晋城隧道“3·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山西晋城召开。会议透露,事故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
国务院调查组初步分析,这起恶性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危化品车的管理。拉煤车与危化品车—甲醇燃料车发生追尾,除了要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外,还要弄清,甲醇燃料车一类的危化品车是如何获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这类车辆是否符合管理规定?如果不按规定上路,危化品车就是公路上的“超级杀手”。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2012年8月26日,在包茂高速陕西延安安塞段,一辆双层卧铺客车跟装载甲醇的罐车追尾发生并起火,造成36人遇难,3人受伤。
晋济高速3·1重大事故和包茂高速8·26重大事故都提出了相同的三个问题。一是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的运行是否经过批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48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危化品,要经过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是危化物品车辆是否在安全监管下运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2条要求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避免走特大桥,特长隧道。三是危化物品车辆本身设计是否有重大安全缺陷。
危化品车辆(包括装载各种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品的车辆)犹如在公路上奔驰的一个个不安全的重磅飞弹。只要它们撞上别的车辆和物体,以及别的车辆撞上它们,都可能会引爆。
中国交通部于2005年发布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9号),对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和危险品的运输有详尽规定,后来交通部又新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俟颁布,就会取代05年版的规定。新规定要求,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行业、单位所拥有的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等标准。
这个规定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而且,这个标准也要求危险车辆的尾部要安装一个工字梁,同时,危险车辆的罐体和车体之间还要预设1-1.5米的安全距离,要求安装工字梁和设立车体与车罐距离的目的都是要避免后车追尾引爆这枚巨型“炸弹”,因为工字梁和车体与车罐的距离会起到缓冲和隔离作用。
但是,包茂高速8.26重大事故的甲醇罐车恰恰没有安装工字梁,而且车体与车罐的距离也只有几十厘米,没有达到1-1.5米的安全距离。这是车辆拥有者和使用者违法的地方。晋济高速3.1重大事故是否没按规定装有工字梁,需要调查来回答。而且,事故现场发现了4辆危化品车,这也让人怀疑这些危化品车没有在安全监管下运行。
即便危化品车装有工字梁等缓冲设备,也并不能保证避免危化品车辆的安全隐患。因为,危化品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并不只是追尾,还有侧面、横断面撞击,也因此可能引起爆炸。所以,危险车辆的四面外廓还应当安装一个保护罩,以免发生车祸撞击车罐后引爆危化品车这种“飞弹”。警钟再次敲响,不按规定让危化品车上路无异是让“超级杀手”在公路上狂奔。——商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