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治超不力的的领导还将被追责。3月28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除了对超限超载的货车及驾驶人进行重罚,地方政府治超不力也将被追责。
政府治超不力领导将被问责
实践中,治超工作措施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落实,为此,《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其辖区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上级政府还将按照规定对本级政府责任人实行问责。
增强源头治理针对性
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条例》增强了源头治理的针对性。对于货运源头单位较为集中区域,经县级以上部门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督,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新建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安装检测装置
对于治超点的规划、建设和调整,《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监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规定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监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监测装置。对经监测超限超载的货车,应当拒绝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货车年超限三次,吊销营运证
对于经常“超限”的货车,《条例》也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货运源头单位,如果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给无号牌、无营运证的货车装货,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将会被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商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