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北京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三年后,北京市所有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规定》要求,中小学校车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要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此外,校车司机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跟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对于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学校,《规定》指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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