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条例存在诸多监管盲点
据悉,原《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28日实施后,前后经两次修正,延续使用至今。而随着甘肃省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市场本身发生了较大变化,行业管理职能也有了很大扩展,一些新职能和新任务缺失法规依据,造成部分领域管理不到位和管理缺位的问题日益突出,既有的一些法规政策也难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需要,面对物流服务等新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市场管理中的盲点需要由法规去规范。为更好地适应和服务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在立法层面上解决制约道路运输科学发展的法制化问题,重新修订《省道条》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据悉,本次修订工作除将原来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名称变更为《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外,在适用范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经营的市场准入、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汽车租赁经营不少于5辆车
《修订草案》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各自单独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并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设定了详细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同时在条例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道路运输物流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货物配载、仓储理货、信息服务和搬运装卸)。记者在修订草案中注意到,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有不少于5辆经检测合格并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的车辆;有面积不少于保有租赁汽车垂直投影面积1。5倍的停车场;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申请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检测场地及设备、设施;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机动车检测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运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吊销许可证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修订草案规定,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营运线路长度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及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同时,《修订草案》加大了安全责任事故的惩处力度。对于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这一系列规定从制度上为甘肃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也强化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安全的源头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