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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由于登记注册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微型和轻型柴油货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重中型柴油货车和大中型柴油客车,存在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辆与国Ⅲ排放标准绿标车辆并存的现象。为促进这部分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辆提前淘汰,也将按照青岛市《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相应资金补助。
根据《意见》,符合提前淘汰条件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将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从0.6万元至1.8万元不等。补助期限截至2015年10月31日。
本次补助的黄标车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属于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二是在《意见》实施前,已经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及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上牌;第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第四,车辆报废日期须在国家强制报废日期之前,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各有关区财政供养单位及《意见》实施后变更至各有关区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车主在指定的办理点申请领取补助资金时需要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第三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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