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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运输企业向记者反映,他们在从事货运时,由于标准法规不一致造成认定超限,而备受困扰。运输的道路、车辆有很大变化,而相关标准实施多年,不适应现在的情况。特别是对6轴半挂列车的认定上,车辆标准和有关部门的治超规定不一致,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也不同,他们很困惑。从事大件运输的西安老侯大件运输公司总经理侯少刚对整个运输环境,特别是治超问题非常关注。他对记者说:“国家多部门联合治超到现在,有差不多20年时间,联合治超的部委现在有9个,文件发了不少,但治超标准这个最基本的问题,至今不明晰,认定超载超限的标准不统一,执行混乱。”
一个是针对车 一个是针对路
侯少刚对记者说,前些年,货物运输车辆6轴的很少,治超标准的认定矛盾还不突出。近几年,运输车辆技术水平提高,运输企业更新车辆时往往添置多轴车。而且道路发展很快,我国去年年底公路总里程达到近400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则为7万多公里。这些都促进运输车辆加速跟新换代。所以标准与现行治超规定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记者了解到,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有明确规定。但交通、公安部门都是按同年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认定超限超载标准来执法的。其中,两者不一致的地方体现在6轴的牵引车,GB1589-2004标准中规定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49吨,七部委的规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是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运输企业认为,49吨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质监总局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制定的标准,是车辆的技术标准。55吨涉及到的是道路设计、制造、管理部门对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的最大承载能力的限制。一个讲的是车,一个讲的是路。
公安部门按车辆的行驶证核定载重量,而交通部门按车辆的车轴认定。运输企业认为,主要是公安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上的吨位与交通路政部门核发的运营证吨位不统一,要解决这个问题,就不能一个部门一个认定标准。
执法主体多元 治超多年未根本解决
55吨与49吨的争论反映出认定超限超载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也体现在执法主体多元化上。
“国家治超有20多年时间,但到现在超载超限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侯少刚对记者说,“按照现在我国的治超理念,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综合工程,而职权又分属许多部门,发改委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化品的安全监管。”
侯少刚说,国家治超,交通、公安、工商、发改委、安监、质检等部门都参与进来,这种治理体制增加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难以形成合力,达不到治理的目标和效果。侯少刚甚至考虑收集整理治超的经验,利用民间力量为同行和有关管理部门治超献计献策。
法律法规有矛盾运输企业很困惑
货物运输超载超限认定标准该听公安部门的还是交通部门的?这让运输企业困惑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关注交通维权的货运司机王金伍说,由于在货车载重量认定上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执行的是两个不同的法规和标准,交通部门认可的,公安交警则认为超载。这就导致一个问题:遵守《公路法》,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认定标准不统一,经常会出现超限不超载或超载不超限的现象。货运企业从业者即使做到不超限,但也很难避免公安交警因为超载进行处罚。
各地对超载超限的处罚标准不相同也让运输企业困惑。他们反映,部门与部门的规章、文件冲突,在得到公安机关和运管部门的办理行驶证和营运证的情况下,仍然遭到运管部门的不合理罚款。王金武表示,全国基本实行的计重收费,各省标准不一,最典型的江苏与安徽省界收费站,在安徽,6轴车是按照49吨起步认定超限行驶公路收费,江苏则是按46吨。现在最严重的甘肃、陕西、福建,车辆认定超限后不许复磅,翻倍收费,甘肃省规定6轴车超过55吨,即使超100公斤,收费也要增加数倍,与基础的55吨算在一起。
编后语:
由运输车辆车货总重55吨与49吨标准之争,折射出车辆标准认定不一致的问题,虽然不是新问题,但在近几年越来越突出。涉及道路车辆的技术法规,决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的结构形态,同时也对运输模式和运输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车辆技术标准不适应发展需要,应该适时修订。另外,55吨与49吨之争也涉及到现有治超依据的相关法规不一致问题。认定超载超限标准政出多门,一个部门一个令,哪个部门都有依据,造成行业混乱,不仅影响治超效果,也影响运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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