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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省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交通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运输中应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故意堵塞公路或监测站点通道、强行通过治超检车站点扰乱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扣留车辆,处3万元罚款。
此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路超限货运车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货运车辆违法超载运输记录、货运车辆年检信息等全省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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