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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琼称严重超限入刑十分必要

商用车之家讯: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认为,货车严重超限行为与客车超员、超速相比,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入刑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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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呼吁和推动下,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均纳入刑法追究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认为,货车严重超限行为与客车超员、超速相比,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入刑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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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琼:严重超限入刑十分必要


  "货车严重超限行为不仅极大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也对公路桥梁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张琼说,超限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利益驱使和法律威慑力不足。当前公路货运行业供大于求,大量从业者选择通过超限降低成本来增加竞争力,从而形成了超限率越高其运价越低,运价越低又进一步抬高超限率的恶性循环。此外,超限行政治理手段很难全面管控,经济治理手段总体效果有限,造成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


  张琼向记者列出一组数字。研究表明,行驶时速为50公里的货车,超限率达到100%时,制动距离和危险系数增加80%;车辆超限30%时,公路养护费用要增加200%;承运人超限运输每获利1元,公路建设养护要多付出100元的代价。


  "我国的货车严重超限行为入刑后,将会对超限运输形成有力威慑,提高违法运输成本,使超限运输行为明显减少,由超限运输引起的交通事故也大幅减少,最终像醉驾入刑一样达到长效治理目的。"张琼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增加第五项:"从事货物运输,车货总质量严重超限且未取得相应超限运输许可的。"同时,将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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