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媒体报道部分地区小学、幼儿园购买的校车“办不了牌照,无法取得校车标牌”的问题,近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省级政府出台校车条例实施方案之前的过渡期,非专用车辆可暂时作为校车,但必须取得校车标牌。
该负责人表示,校车上牌照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不是一回事。首先,校车是机动车,要上路行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牌照。其次,校车上了牌照后,还不能立即用于接送学生,还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这也是《条例》为保障校车安全所建立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条例》第十五条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的程序作出了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
此外,《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据此,在过渡期限内,只要是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都可以作为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校车,但作为校车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该负责人表示,各地要按照“既要保障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坐”的原则做好过渡期的各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依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合理设定过渡期。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即使在省级政府出台实施方案之前,也要依据《条例》的规定,保障当前学生坐安全车上下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需具备5条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许可审查程序不应超过11个工作日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