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校车安全应急演练、载有学生的校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意见稿指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
在提供校车服务权限上,意见稿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但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意见稿指出,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随车照管人员应在车下引导、指挥学生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查验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发现校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学校应当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针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遇交通拥堵,校车可优先通行
对于校车的通行,意见稿指出,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不得超过核定的准载人数。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