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车网 转载】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向社会公布全文,并确定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2004年颁布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现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意味着“汽车召回”这项事关全国车主权益的部门规章“全面升级”为国家法规。
同时,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讲,相比“召回”,“汽车三包”政策何时正式出台更值得期待。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日前向媒体透露,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列入了国家质检总局今年的一大重要立法规划,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的推动,“汽车三包”最快有望年内出台。
1.目的
从表面上看,“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都是为解决消费者汽车消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汽车召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
而“汽车三包”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
2.约束对象
汽车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汽车“三包”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经销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此外,“汽车三包”主要针对家用车辆,而“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
3.应用范畴
“汽车召回”针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严打”的对象主要为汽车厂商。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这样规定,可以有效促使生产者履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责任。
与“汽车召回”法令不同的是,“汽车三包”针对的对象是汽车经销商,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
4.解决方式
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当然,具体细则还需等汽车“三包”正式出台后才见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