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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治超标准不统一 降低货运通行效率

商用车之家讯:  “三超”问题一直是公路客货运输行业最大的安全隐患,多发的公路安全事故也将治理“三超”工作推上了快车道,从最初的集中整治、罚款扣分到后来的推动“三超”入刑,国家治理“三超”的手段也日益严厉。
  “三超”问题一直是公路客货运输行业最大的安全隐患,多发的公路安全事故也将治理“三超”工作推上了快车道,从最初的集中整治、罚款扣分到后来的推动“三超”入刑,国家治理“三超”的手段也日益严厉。
 
  “三超”之害,无须赘言。但是一味的纵向深入,对于公路“三超”来说虽然威慑有余,可是难免有不足之处。各地治理“三超”的横向标准不统一,则常常让想要按“规矩”办事的司机手足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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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治超标准不统一,让司机手足无措

 

 

标准不一  降低通行效率

 

各地定义超载的标准不尽相同,处罚措施也不一致。例如,山西、河北、内蒙古等地对超载超限车辆实施罚款放行;北京则要求超载超限车辆卸载放行,并不罚款。各地对超载超限规定的不一致且互相不认可,造成车辆需要重复过磅、卸载,不仅浪费了司机和检查人员的时间,而且降低了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

 

“我跑一趟长途要经过多个省份,别说各个省份之间,就连同一个省的不同城市对超载的认定都有可能不一样。有的时候,跑一趟活要反反复复卸载好几次,我们即使不愿意也没办法。前一次卸载之后,到下一个地方的检查站根本不被认可,还得再卸一次。车上运的是普通货物还好说,顶多耽误一些时间,如果是鲜活农产品,这样折腾的损失就大了。而且经过检查站的时候几乎每次都要排队,检查、过磅、卸载哪一项都需要耗时间,堵车、排队更是司空见惯。因为这些事情,经常是一天的行程耽误成两天,两天的行程拖成三天。”北京新发地常年从事长途运输的杨师傅告诉记者。

 

跑长途的司机一路下来,经常能拿到多张卸载单据。这些单据格式、内容都不尽相同,很难被其他检查站认可,车辆经常要重复过检。标准不统一带来的不仅是司机的麻烦,还有检查站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浪费了大量时间。这使得各地超载标准的统一显得尤为重要。

 

治理“三超”滋生“三乱”

 

与“三超”带来的安全隐患相比,公路“三乱”对客货运行业的影响同样不容小觑。“三超”治理缺乏统一标准,这种区域割据的管理也给公路“三乱”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在高速公路上遇到当地交通部门拦车检查,很多司机都会尽量私下解决。至于私下给多少钱能解决,就看当地交通部门想要多少了。拿重复过磅、卸载这件事来说,但凡在路上已经卸载过一次就完全没有必要再卸一次。但是,卸不卸最终还得当地的检查人员说了算。经常有司机通过给好处的方式来避免重复卸载。通常是在这趟活时间比较紧张、怕耽误交货时间的情况下,司机才会花钱了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货车司机刘师傅(化名)介绍说,这种事在高速公路上“稀松平常”,司机的损失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而这种现象也不仅发生在检查超载上,测超速、检查证件等等五花八门的理由都会出现。

 

部分地区治理超限超载标准一览

 

河北省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于2010年6月26日由河北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规定如下: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55吨);单轴承重超过10吨(不含10吨);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规定如下:对超载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同时,对其中超载30%以内的,给予200元处罚,并记2分;超载30%以上、100%以内的,给予1000元处罚,并记6分;超载100%以上的,给予1500元处罚,并记6分。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企业等情况抄报当地交通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实施办法》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规定如下:(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裁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为超限。

 

陕西省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对超限运输的处罚规定如下: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二)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限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山东省

 

《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规定与山西省相同。山东省政府于2010年1月22日通过了《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其中,《办法》对客车超载的处罚规定如下: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由公安部门对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给予违法记分处理。

 

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还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超过额定乘员20%~50%的,停止营运3个月;超过额定乘员50%~80%的,停止营运6个月;超过额定乘员80%~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青海省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对超载超限的规定如下: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30%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30%以上不足50%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5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100%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

 

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严禁其上路过桥。一经认定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必须卸载货物,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绝对不许只罚不卸或以罚代管。

 

为保持治超高压态势,联合治超采用固定检测与加密路面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全省共有49个一类、二类超限运输检测站,负责开展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卸载和处罚。为有效支撑联合治超开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要求24个一类治超检测站必须24小时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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