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校车出现重大事故的,可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校车拥有不少“特权”
目前,东莞共有约4500辆各种各样的校车。
“办法”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而校车享有不少“特权”。
例如,遇交通拥堵,交通警察会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校车须配随车照管员
“办法”规定,校车驾驶员有严格的限制,同时校车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在校车上,随车照管人员要履行一定的职责:如实记录每日校车运营信息,包含学生上下车时间、人数等信息,校车路途运行情况,以及校车驾驶员驾驶行为情况。随车照管人员若发现校车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等情况,有义务制止校车开行。
“办法”要求,对违法、违规使用校车的行为给予严重处罚。
其中,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交警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交警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等违规行为的,处罚200元。
“办法”还规定,学校违规使用校车的,由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公办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