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就黑龙江省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进行严格规定。
文件指出,转入本地区的机动车,要参照执行国家新车规定的阶段标准,即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第四阶段控制要求(简称“国四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现执行“国三标准”,于7月1日起执行“国四标准”)。
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审核转入本地区的机动车辆,确保转入车辆达到排放阶段要求,并经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环检机构的日常管理,严格检验要求转入本地区的外地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并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外地转入车辆的审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