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近日经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执行单一处罚标准,处罚更加严厉。具体标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如因酒驾受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针对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占用应急车道的,办法增加规定:高速公路设有应急车道的,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没有专用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右侧路肩为应急车道。办法还规定,营运车驾驶人在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乘车人进行安全提示,不得在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减少因赔偿金额不到位等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人又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事故车辆,以保障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